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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iner e-ticket 利用规定

Skyliner e-ticket 利用规定

(总则)
第1条 本规则的目的在于规定京成电铁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为“本公司”)提供的Skyliner e-ticket(以下简称为“本服务”)的利用条件,以及有关利用本服务的本公司与利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利用者与本公司之间的涉及到利用本服务的一切关系。本规则中的未竟事项,应以本公司的旅客营业规则(运输条款)的规定为准。
2 本公司在本公司网站上登载的有关利用本服务的规则,将构成本规则的一部分。
(术语的定义)
第2条 本规则中的术语的定义,以下列各款中的规定为准:
(1)本服务”是指利用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以下包括智能手机等设备上利用的互联网服务)申请,购买本公司车票类的服务(不管理由如何,服务的名称或内容变更时,包括该变更后的服务)。
(2)利用者”是指在同意本利用规则的基础上利用本服务的,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居住,并且拥有外国国籍的顾客。即便是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居住的顾客,只要拥有日本国籍就不能利用。
(3)“同行者”是指与利用者同行,并且打算利用利用者通过本服务购买的车票乘车的人士。
(4)“窗口”是指本公司Skyliner停车站的Skyliner售票窗口、SKYLINER & KEISEI INFORMATION CENTER以及成田机场候机楼内的京成电铁售票柜台。开设时间因窗口而异。
(5)“信息终端”是指电脑、平板终端、智能手机等具备互联网的连接和浏览功能的设备。
(6)“工作人员”是指本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及本公司委托了车票类的销售业务的企业的工作人员。
(7)“本公司网站”是指本公司在互联网上经营本服务的“Skyliner e-ticket”的网站(http://www.keisei.co.jp/keisei/tetudou/skyliner/e-ticket/zhs/)。本网站包括互联网网站、手机和智能手机专用网站。
(8)“兑换码”是指利用本服务购买了本公司车票类的利用者,在窗口领取相关车票类时所需的11位数的编号。
(9)“结算服务”是指本公司指定的合作商提供的以下结算方式。
①Alipay(支付宝)
②WeChat Pay(微信支付)
(本规则中的时间的记载)
第3条 本规则中记载的时间为日本时间。
(可以享受的服务)
第4条 利用者可以通过利用本服务,享受下列各款的服务:
(1)在互联网上的本公司网站购买本公司车票类
(2)利用信用卡或者结算服务支付本公司车票类的购买款
(3)在窗口出示护照和兑换码,领取所购买的车票类
2 不管过去或将来,本服务不保证所有信息终端的运行,根据利用者所利用的信息终端的机型,有时不能利用全部或部分前项服务。
(购买车票类)
第5条 利用本服务购买本公司车票类,应按照本规则和本公司在本公司网站上指定的方法进行。
2 利用本服务购买车票类的办理,如下列各款所示:
(1)可购买期限是从利用者希望利用本公司车票类乘车之日(以下简称为“利用日”)的30天前起,到预定于利用日运行的Skyliner当中,利用者希望乘坐的列车的发车时刻的5分钟前。
(2)一次最多可购买8个人的本公司车票类。一次申请的成年人和儿童合计超过8个人时,不能利用本服务购买本公司车票类。
(3)以本服务不能受理的行程申请时,不能利用本服务购买本公司车票类。
(输入利用者信息)
第6条 利用者利用本服务购买车票类时,应在同意本利用规则的基础上,输入下列各项的利用者信息:
(1)车票类的利用日
(2)车票类的利用区间
(3)利用人数
(4)利用者的姓名
(5)利用者的性别
(6)利用者的国籍
(7)利用者的邮箱地址
(8)利用者的信用卡信息(仅限信用卡结算)
(9)利用者的Alipay的ID和密码(仅限Alipay结算)
2 利用者也购买同行者的车票类时,利用者只需输入第1款的各项当中的第4项、第5项的同行者信息即可。
3 前2款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请利用者迅速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给利用者或同行者造成损失或不利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服务的受理时间)
第7条 本服务的受理时间为上午0点至下午23点59分。但是,有时会因为系统维护等而无法利用。此外,本服务的受理时间如有变更,恕不预先通知。
(合同的成立时期与适用规定)
第8条 本服务对于利用者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的车票类的购买申请,会在利用者的信息终端显示购买完毕画面,在变成利用者能够确认购买完毕的状态时本公司与利用者之间的车票类购买合同成立。
2 购买合同成立后的车票类(也包括同行者的车票类)的购买款,全部由利用者承担对本公司的支付义务。
3 购买合同成立后的车票类(也包括同行者的车票类)的交付,只要本公司依照本规则向利用者交付即可,本公司不承担向同行者交付相关车票类的义务。利用者必须自己负责并负担费用,将同行者的车票类交给同行者。
4 基于本服务的利用者及其同行者与本公司之间的运送等合同,在利用者在本公司网站通过规定的操作办理了车票类的购买手续之后,利用者在窗口兑换了车票类时成立。
5 通过前款成立的本公司与利用者及其同行者之间的运送等合同,只要没有另外规定,应适用该运送等合同成立时的本公司旅客营业规则等本公司章程。
(结算)
第9条 利用本服务购买的车票类的购买款,应利用信用卡或者结算服务支付。
2 无法使用信用卡或者结算服务时,不能利用本服务购买车票类。
3 向顾客在本公司网站上注册的邮箱地址发送验证电子邮件。利用者在60分钟内访问收到的电子邮件上记载的网址后选择结算方法。
(利用信用卡的结算)
第10条 利用者选择信用卡结算时,应在本公司网站进行规定的操作,输入自己拥有的信用卡(仅限于名义与利用者的姓名一致的信用卡)的相关必要事项(以下简称为“信用卡输入”),通过信用卡结算来支付车票类的购买款。
2 前款的信用卡输入所需的必要事项为信用卡的卡号、有效期限、信用卡的名义人的姓名、安全码。
3 本服务可以利用的信用卡的品牌,仅限于VISA(维萨)和MASTERCARD(万事达)和AMEX(美国运通)和JCB。
4 利用者应依照信用卡公司制定的规则等利用信用卡。对于利用者与信用卡公司之间在利用本服务时产生的纠纷,利用者应自己负责并负担费用解决,不应给本公司带来任何麻烦。此外,对于有关或起因于该纠纷而对利用者造成的损失,除了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以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有关或起因于利用者与信用卡公司之间的纠纷而导致本公司蒙受损失时,利用者应负责向本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6 本公司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不事先通知该利用者,即可中止通过信用卡输入进行的信用卡结算:
(1)本公司接到信用卡发行公司的通知,得知信用卡输入过的信用卡作废时
(2)本公司接到信用卡发行公司的通知,得知信用卡输入过的信用卡被非法使用等时
(3)本公司认为在本服务的经营上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利用结算服务的支付)
第11条 “利用者选择结算服务进行支付时,在本公司网站上做规定的操作后,利用结算服务支付车票类的购买款。”
2 利用者应依照结算服务提供商制定的规则等利用结算服务。对于利用者与结算服务提供商之间在利用本服务时产生的纠纷,利用者应自己负责并负担费用解决,不应给本公司带来任何麻烦。此外,对于有关或起因于该纠纷而对利用者造成的损失,除了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以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有关或起因于利用者与结算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纠纷而导致本公司蒙受损失时,利用者应负责向本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4 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本公司不事先通知该利用者,有权即可中止结算服务。
(1)本公司接到结算服务提供商的通知,得知输入的利用者信息无效时
(2)本公司接到结算服务提供商的通知,得知输入的利用者信息被非法使用时
(3)本公司认为在本服务的运营上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兑换车票类)
第12条 利用者在窗口向工作人员同时出示兑换码和护照,即可兑换利用本服务购买的车票类。但是,打算兑换后利用的车票类,如果属于指定座位的列车的车票类时,只能在该列车有空余座位的情况下才能兑换。
2 只出示兑换码或护照之一时,本公司不予兑换利用本服务购买的车票类。
3 第1款的兑换码的“出示”,应采用如下方法进行:向窗口的工作人员出示利用本服务购买完车票类后显示的购买完毕画面(仅限于包括兑换码的数据的画面)的打印件,或者向窗口的工作人员出示保存了相关购买完毕画面的信息终端的画面,并出示兑换码。
4 利用本服务购买的车票类的兑换,必须在窗口的营业时间内进行。
5 利用本服务购买的车票类的兑换,必须在预定于该车票类的利用日运行的列车当中,利用者希望乘坐的列车的发车时刻的5分钟前进行。但是,当利用者向窗口提出要兑换利用本服务购买的车票类时,即使利用者希望乘坐的列车的出发时刻已过,除了本公司另外规定的情况之外,如果利用者希望利用预定于车票类的利用日当天运行的后续列车,只要是在当天的窗口营业时间内,将交付该车票类。
6 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利用者未在利用本服务购买的车票类的利用日当天的窗口营业时间内兑换该车票类时,除了本公司另外规定的情况之外,购买内容将被无效处理。
(购买的取消、退款)
第13条 利用本服务购买的车票类处在未兑换状态时,通过规定的手续无需负担退款手续费,可以系数退款。退款将被汇入购票用的信用卡账户。利用了结算服务时的退款方式将遵循该利用结算服务的处理方式。此外在已兑换的状态下,发车时刻前退还每张票扣除240日元的退款手续费后的余额。
(运输故障等的处理)
第14条 因为运输故障等,无法兑换利用本服务购买的车票类时,可能会取消车票类的购买。
2 由于事故等,利用本服务购买的车票类的相关列车停止运行或晚点1小时以上等时,将根据本公司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则、章程类,全额退还该车票类的费用。
(利用本服务所需的通信费用等)
第15条 利用本服务所需的通信费用等,应由利用者负担。此外,请利用者自己负责并负担费用,备置利用本服务所需的设备、软件、通信线路等。
(本服务的中止与中断)
第16条 本公司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不通知利用者,即可停止或中断提供全部或部分本服务:
(1)对提供本服务所需的装置或系统进行定期的或紧急的维护、检查、更新时
(2)因为通信公司和运营商的线路故障、系统故障等,难以提供本服务时
(3)发生战争、战争威胁、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暴动、罢工、天灾、洪水、海啸、台风、地震、疾病等传染病、火灾、爆炸、封锁、停电、能源供应的短缺或管制、法令或政府机关行政指导的限制、法定的或政府的限制、紧急事态等不可抗力时
(4)本公司认为可能会因为利用者利用本服务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给本公司或第三方带来损失时
(5)本公司认为在本服务的经营上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本服务的内容变更、结束)
第17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情况,变更本服务的内容,或者结束提供本服务。本公司结束提供本服务时,将在本公司网站上事先通知。
(本公司的免责)
第18条 除了因本公司故意或严重过失所致的情况之外,对于下列各项的损失等,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由于利用者为了利用本服务而使用的信息终端的利用环境、设定环境有问题,本服务不正确运行,致使利用者及其同行者蒙受的损失或不利;以及因为这些通信公司、运营商的线路故障等,致使利用者及其同行者蒙受的损失或不利等
(2)因为第4条第2款中规定的理由,无法利用本服务,致使利用者及其同行者蒙受的损失、不利等
(3)第三方滥用利用者的兑换码等,冒充利用者,兑换、使用在利用者与本公司之间购买合同已成立的车票类,或者接受退款等,致使利用者及其同行者蒙受的损失、不利等
(4)因为第6条的利用者及其同行者的信息内容不属实(包括误填、漏填等),致使利用者、同行者以及第三方蒙受的损失、不利等
(5)根据第16条变更本服务的内容,中止或中断本服务,致使利用者及其同行者蒙受的损失、不利等
2 即使因为某些理由,本公司要承担责任时,对于利用者及其同行者蒙受的损失、不利等,本公司也不承担超过该利用者及其同行者直接蒙受的损失额的实际费用赔偿的责任。此外,对于利用者、同行者以及第三方发生的附带损失、间接损失、特别损失、将来损失以及应得利益的相关损失、应得机会、业务中断的相关损失,即使本公司被事先告知相关损失的可能性,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禁止事项)
第19条 利用者亲自利用本服务,或者通过同行者、第三方利用本服务时,不得采取下列各项所示的行为:
(1)犯罪行为或与犯罪密切相关的行为
(2)输入或发送违背事实的信息的行为,或者篡改或清除信息的行为
(3)有可能妨碍本服务的经营的行为,以及有可能带来给本服务的网络或系统等施加过度负担等故障的行为
(4)违反信用卡公司及结算服务提供商与利用者之间的合同,在本服务中利用该信用卡及结算服务的行为
(5)无意乘车却多次订票的行为
(6)冒充第三方的行为
(7)未经本公司同意,与本服务相关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或者以其准备为目的的行为
(8)违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者给其他的利用者或第三方带来不利的行为
(9)非法访问本服务的网络或系统等,或者企图非法访问的行为
(10)超越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的要求行为
(11)散布虚假的传闻,利用诡计或威力损毁本公司的信誉,或者妨碍本公司业务的行为
(12)对于本服务的权利、义务或合同中的地位,向第三方转让、转移、质押、设定担保,以及进行其他处理的行为
(13)直接或间接地引发或助长上述各项中规定的行为的行为
(14)本公司认为有可能符合上述各项的行为
(15)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16)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其他行为
(利用者的责任)
第20条 利用本服务时,利用者应自己负责妥善地管理和保管交换编号,不得让第三方利用,或者向第三方出借、转让、买卖等。
2 因为交换编号的管理不完善、使用中的过错、第三方使用等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利用者负责,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利用者利用本服务时,如果给其他的利用者或利用者以外的第三方带来损失,应自己负责并负担费用,解决与对方的纠纷,不得给本公司添麻烦。
4 利用者违反本规则,给本公司带来损失时,本公司将要求利用者赔偿因此而蒙受的损失,该利用者应接受此要求。
(利用者信息的处理)
第21条 利用者利用本服务时,应向本公司提供正确的利用者信息。本公司将在本公司的数据库中登录并拥有利用者利用本服务时提供的信息。
2 利用者应同意本公司在对第6条的利用者信息和在利用者利用本服务的过程中获悉的利用者相关信息(包括本服务的利用记录信息和服务器通信记录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将其用于下列目的:
(1)为了受理有关本服务的申请、确认身份、结算购买款等本服务的提供、维持、保护、改善以及提供本服务等时的紧急通知
(2)为了在本服务中增加新服务,或者提供本服务的相关信息、答复咨询等
(3)为了应对有关本服务的违反本公司规则的行为
(4)为了上述利用目的中附带的利用目的
(5)为了统计分析本服务的利用动向,以及编制涉及到本服务并加工为无法识别个人的形式的统计数据
3 本公司对于第1款的登录信息,原则上只向签订了保密合同的合作企业提供。但是,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可能会披露:
(1)利用者同意披露利用者信息时
(2)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令允许时
(3)被要求依法披露时
(4)被法院、检察院、警察、律师会或公共机关要求披露利用者的信息时
(5)本公司认为必须披露,以保护第三方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时
(6)必须对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或受其委托者完成法令规定的事务给予协助,有可能因为征求利用者的同意而阻碍该事务的完成时
(7)本公司将以调查和分析本服务的利用动向为目的而收集的利用者信息作为统计信息,以无法确定个人的形式披露时
4 本公司将利用者信息处理的全部或部分委托本公司以外的人时,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方对于利用者信息的安全管理所应采取的措施,并对受托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监督。
(向欧盟经济区以外转移利用者信息)
第22条 本公司可能将第6条的利用者信息和在利用者利用本服务的过程中获悉的利用者相关信息(包括本服务的利用记录信息和服务器通信记录等)从欧盟经济区(以下简称“EEA”)转移到EEA以外的国家使用。EEA内居住的利用者应同意,在没有标准合同条款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向欧盟委员尚未确定个人数据保护是否充分的国家转移有关数据。
(利用规则的变更)
第23条 本公司可以不事先通知就变更本利用规则,以本公司认为适当的方法向利用者通知了变更内容时,或者在本公司的网站上登载后利用者利用了本服务时,将视为该利用者同意了变更后的利用规则的内容。
2 本公司对于因前项的变更而导致的利用者的损失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联系、通知)
第24条 有关本服务的咨询等利用者对本公司的联系或通知,以及本公司对利用者的联系或通知,应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进行。
(可分离性)
第25条 本规则的任何一项条款或部分,即使根据消费者合同法等法令等被认为无效或无法执行,本规则的剩余规定以及一部分被认为无效或无法执行的规定的剩余部分,将继续完全有效。
(排除反社会势力)
第26条 利用者保证自己或者自己的代理人或者中间人现在和未来都不属于黑社会、黑社会成员、脱离黑社会成员不到5年、黑社会准成员、黑社会相关企业、总会屋等名为社会活动家实则恐吓敲诈的无赖或者特殊智能暴力团伙(以下简称“反社会势力”),而且也不会做下列各项之一的事项。
(1)被认为反社会势力参与的事项。
(2)为了获取自己或者第三者的非法利益,或者为了给第三者造成损失,被认为非法利用反社会势力的事项。
(3)被认为向反社会势力提供资金,或者参与提供便利的事项。
2 违反上述保证,利用者或者利用者的代理人或者中间人被判明属于反社会势力或者符合上述各项之一时,本公司无需通告有权拒绝提供本服务。由此给利用者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适用法律)
第27条 有关本利用规则与因为本服务而在利用者与本公司之间成立的合同及其效力、履行及解释的准据法,应适用日本法律。
(协商解决)
第28条 因为本服务而在利用者与本公司之间出现问题时,利用者与本公司应诚恳协商,对于通过协商也解决不了的纠纷,应以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利用规则的效力)
第29条 本利用规则自2022年4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