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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iner e-ticket 使用規章

Skyliner e-ticket 使用規章

(總則)
第1條 本規章以訂定京成電鐵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Skyliner e-ticket(以 下簡稱「本服務」)使用條件,以及有關使用本服務時之本公司與使用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適用於所有與使用本服務有關之使用者與本公司間的關係。有關本規章內未訂定之事項,由本公司旅客營業規則(運送條款)規定之。
2 本公司於本公司網站所載之本服務使用相關規定,構成本規章的一部分。
(用語定義)
第2條 本規章之用語定義如下各條款所述:
(1)「本服務」:使用者可以透過網路(以下含智慧型手機等所使用之網路服務)申請購買本公司乘車券類車票之服務(包含任何理由之服務名稱或內容變更後之服務)。
(2)「使用者」:同意此使用規章之居住日本國外且持有外國國籍之使用本服務顧客。居住日本國外之日本國籍顧客無法使用。
(3)「同行者」:與使用者同行,且持有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所購買之乘車券乘車者。
(4)「窗口」:本公司Skyliner停靠站之Skyliner乘車券售票窗口、SKYLINER & KEISEI INFORMATION CENTER以及成田機場候機樓内之京成電鐵乘車券售票櫃台。各窗口營業時間不盡相同。
(5)「資訊終端」:電腦、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等,具有網路連結及瀏覽功能之設備。
(6)「服務人員」:本公司服務人員,以及本公司委託之乘車券類車票售票業者之服務人員。
(7)「本公司網站」:本公司於網路上營運本服務之「Skyliner e-ticket」官方網頁(http://www.keisei.co.jp/keisei/tetudou/skyliner/e-ticket/zht/)。包含網路、行動電話及智慧型手機網路之官方網頁。
(8)「兌換號碼」:使用本服務購買本公司乘車券類車票之使用者,於窗口領取乘車券類車票時必要之11位數號碼。
(9)「付款服務」:由本公司指定合作的企業提供以下之付款方式。
①Alipay
②WeChat Pay
(本規章所載時間)
第3條 本規章所載時間為日本時間。
(可享受之服務)
第4條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可享受如下各條款之服務。
(1)可於本公司網站線上購買本公司乘車券類車票
(2)本公司乘車券類車票的購票金額可以信用卡或付款服務付款
(3)於窗口出示護照及兌換號碼,即可領取所購買之乘車券類車票
2 本服務不論過去或未來,皆無法對所有的資訊終端操作進行保證。受使用者使用的資訊終端機種影響,全部或是部分前項服務可能無法使用。
(購買乘車券類車票)
第5條 購買本服務之本公司乘車券類車票,以本公司於本規章及本公司網站上所指定之方法適用之。
2 與使用本服務的購買本公司乘車券類車票有關的處理,如下各條款所述。
(1)可購票期間為使用者希望使用本公司乘車券類車票之乘車日(以下簡稱「使用日」)的30天前起,至使用者希望搭乘之使用日的預定行駛Skyliner之發車時刻的5分鐘前為止。
(2)一次可購買之本公司乘車券類車票為8人份。於一次購票手續中,成人及孩童合計人數超過8名時,無法使用本服務購買本公司乘車券類車票。
(3)本服務未提供之行程,無法使用本服務購買本公司乘車券類車票。
3 可使用本服務購買之乘車券類車票,僅限本公司網站上所介紹之列車、座椅類別、區段、路線。
(使用者資訊輸入)
第6條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購買乘車券類車票時,需同意此使用規章並輸入如下各條款之使用者資訊。
(1)乘車券類車票使用日
(2)乘車券類車票使用區段
(3)使用人數
(4)使用者姓名
(5)使用者性別
(6)使用者國籍
(7)使用者之電子郵件地址
(8)使用者之信用卡資訊(以信用卡付款時)
(9)使用者的Alipay帳號密碼(以Alipay付款時)
2 使用者同時購買同行者的乘車券類車票時,對於同行者資訊,使用者僅需輸入第1項各款中之第4款及第5款。
3 當前2項資訊發生變更時,使用者應迅速進行變更手續。若因疏忽未進行變更,導致使用者或同行者有損失或有不利的情形發生時,本公司一律不負任何責任。
(本服務的處理時間)
第7條 本服務處理時間為上午0點起至午後23點59分止,但系統維護等無法使用時除外。此外,本服務處理時間得未經通知逕行變更。
(契約生效時間及適用規定)
第8條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從本公司網站進行乘車券類車票之購票手續,當使用者的資訊終端顯示購票手續完成畫面,且為使用者可以確認購票手續已完成之狀態時,本公司與使用者間之乘車券類車票購票契約即生效。
2 使用者對購票契約已生效之所有乘車券類車票(含同行者的乘車券類車票)購票金額,必須負起支付的義務。
3 購票契約已生效之乘車券類車票(含同行者的乘車券類車票)之交付,本公司根據本規章規定,僅需交付予使用者,本公司對同行者之乘車券類車票不具交付義務。使用者須自行承擔交付同行者的乘車券類車票責任及負擔。
4 根據本服務之規定,使用者及同行者與本公司間之運送等契約,自使用者於本公司網站進行所定操作,並於完成乘車券類車票購票手續後,使用者至窗口完成兌換乘車券類車票之時刻開始生效。
5 根據前項所生效之本公司與使用者及同行者間之運送等相關契約,無另行規定時,適用該運送等相關契約生效時之本公司旅客營業規則及其他本公司規定。
(付款)
第9條 於本服務購買之乘車券類車票購票金額,必須以信用卡或付款服務支付。
2 信用卡或付款服務無法使用時,無法使用本服務購買乘車券類車票。
3 本公司將發送信件至您登錄於本公司網站上的電子郵件信箱,以確認您的輸入內容。使用者請於收到信件的60分鐘內,連結至信件中的網址選擇付款方式。
(信用卡付款)
第10條 當使用者以信用卡付款時,於本公司網站進行所定操作後,必須輸入本人信用卡(僅限使用者本人名義之信用卡)相關必填事項(以下簡稱「信用卡輸入」),並以信用卡付款方式,支付乘車券類車票之購票金額。
2 前項信用卡輸入所需必填事項為信用卡號碼、有效期限、信用卡名義人姓名、安全驗證碼。
3 本服務可使用之信用卡僅以VISA、MASTER、AMEX、JCB為限。
4 使用者使用信用卡,必須遵從信用卡公司規章等之規定。使用者與信用卡公司間發生與使用本服務有關之糾紛時,必須由使用者自行負責及支付費用解決,不得牽涉本公司,造成本公司的困擾。此外,對於有關或起因於該糾紛對使用者造成之損失,除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外,本公司一律不負任何責任。
5 有關或起因於使用者與信用卡公司間之糾紛造成本公司損失時,使用者必須對本公司所發生之損失,負起賠償責任。
6 本公司於如下任一情形,得未經通知停止使用者信用卡輸入之信用卡付款。
(1)本公司收到信用卡發行公司對信用卡輸入之信用卡無效通知時
(2)本公司收到信用卡發行公司對信用卡輸入之信用卡不當使用等通知時
(3)其他本公司認為對本服務之營運需要的情況
(付款服務付款)
第11條 「當使用者以付款服務付款時,請於本公司網站上進行指定操作,以付款服務來支付乘車券類車票購票金額。」
2 使用者使用付款服務時,必須遵守提供付款服務企業所訂定之規定。使用者與提供企業間發生與使用本服務有關之糾紛時,必須由使用者自行負責及支付費用解決,不得牽涉本公司,造成本公司的困擾。此外,對於有關或起因於該糾紛對使用者造成之損失,除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外,本公司一律不負任何責任。
3 有關或起因於使用者與提供付款服務企業間之糾紛造成本公司損失時,使用者必須對本公司所發生之損失,負起賠償責任。
4 本公司於如下任一情形,得未經通知停止使用者使用付款服務。
(1)本公司收到提供付款服務企業通知該使用者所輸入之資訊為無效時
(2)本公司收到提供付款服務企業通知該使用者不當使用所輸入之資訊時
(3)其他本公司認為對本服務之營運需要的情況
(兌換乘車券類車票)
第12條 使用者至窗口向服務人員同時出示兌換號碼及護照,即可兌換於本服務購買之乘車券類車票。但是,欲兌換並使用之乘車券類車票,若為指定座位列車之乘車券類車票時,需於該列車有空位時方可兌換。
2 未出示兌換號碼或護照之任何一項時,本公司無法兌換以本服務所購買之乘車券類車票。
3 第1項中所述之「出示」兌換號碼,係指向窗口服務人員出示列印,或是儲存於資訊終端之使用本服務完成乘車券類車票購票手續時,顯示於購票手續完成畫面上(僅以有含兌換號碼之畫面為限)之兌換號碼。
4 兌換本服務購買之乘車券類車票,需於窗口的營業時間内進行。
5 兌換本服務購買之乘車券類車票,需於該乘車券類車票使用日的預定行駛列車之中,使用者欲搭乘之列車發車時刻的5分鐘前進行。但是,使用者於窗口兌換本服務購買之乘車券類車票時,即使已經過了使用者欲搭乘之列車出發時刻,除本公司另行規定外,使用者若希望搭乘於乘車券類車票使用日當日行駛之後班列車時,得於當日窗口營業時間内,領取該乘車券類車票。
6 使用者於本服務購買之乘車券類車票,未遵守第4項規定於使用日當日之窗口營業時間内兌換該乘車券類車票時,除本公司另行規定外,購票内容將失效。
(購票之取消及退款)
第13條 使用者於兌換前欲取消以本服務所購買之乘車券類車票時,可不需支付手續費,依指定手續即可退還所購入車票數之款項。退款時,會將款項退還至購買時所使用的信用卡帳戶中。然而當您使用付款服務時,退款方式則需依照所使用之付款服務的處理方式。 此外,於窗口兌換後至發車前欲取消購票時,每一張車票需支付240日圓的手續費,退款時會自動扣除手續費。
(輸送障礙等之處理)
第14條 因輸送障礙等,無法兌換本服務購買之乘車券類車票時,乘車券類車票之購票有可能被取消。
2 因事故等,造成本服務購買之乘車券類車票搭乘列車停駛,或是誤點1小時以上時,本公司將依照另訂之相關規則及規定,全額退回該乘車券類車票費用。
(使用本服務之通信費用等)
第15條 使用本服務之通信費用等需由使用者負擔。此外,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所需之機器、軟體、通信回路等需自行購置。
(本服務之中止及中斷)
第16條 本公司於如下任一情形時,得未經通知使用者,逕行停止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服務。
(1)因提供本服務所需之設備及系統的定期或緊急維護、檢查、更新時
(2)因通信事業者及網路服務商的線路障礙、系統障礙等,造成本服務之提供有困難時
(3)因戰爭、戰爭脅威、戰爭狀態、恐怖活動、暴動、罷工、天災、洪水、海嘯、台風、地震、疾病和其他傳染病、火災、爆炸、封鎖、停電、能源供給不足或管制、其他法令或政府機關行政指導之限制、其他法定或政府限制、發生其他非常事態等不可抗拒事件時
(4)當本公司判斷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其電腦病毒等會對本公司或第三者帶來損失時
(5)其他本公司認為對本服務之營運需要的情況
(本服務之内容變更及終止)
第17條 本公司得視需要,逕行變更本服務内容或終止提供服務。本公司終止提供本服務時,將事先於網站上進行公告。
(本公司免責事由)
第18條 本公司除因本公司故意或發生重大過失外,對於如下各條款之損失等,一律不負任何責任。
(1)因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之資訊終端使用環境、設定環境,引起本服務無法正常操作,導致使用者及同行者的損失及不利,以及因這些通信事業者或網路服務商之線路障礙等,導致使用者及同行者的損失及不利等
(2)根據第4條第2項規定,無法使用本服務時,導致使用者及同行者的損失及不利等
(3)因第三者充當使用者,惡意使用使用者的兌換號碼等,對使用者與本公司間已購票契約生效之乘車券類車票,進行兌換、領取使用或退款,導致使用者及同行者的損失及不利等
(4)因第6條之使用者及同行者資訊内容與事實不符(含輸入錯誤及遺漏等)時,導致使用者、同行者及其他第三者蒙受損失及不利等
(5)因根據第16條進行本服務内容變更、中止、中斷,導致使用者及同行者的損失及不利等
2 不論任何理由,即使於本公司承擔責任時,本公司對於使用者及同行者所蒙受之損失及不利等所負之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該使用者及同行者所直接蒙受的實際損失金額。此外,即使本公司於事前接獲損失預測通知,本公司對於使用者、同行者及其他第三者所發生之附加損失、間接損失、特別損失、未來損失,以及流失利益損失、機會流失、業務中斷損失等,亦一律不負任何責任。
(禁止事項)
第19條 使用者不得親自使用,或者讓同行者或其他第三者使用本服務進行如下各條款之行為。
(1)犯罪或造成犯罪之行為
(2)輸入及傳送與事實不符之資訊,或是竄改及刪除資訊之行為
(3)可能妨礙本服務營運之行為,以及其他對本服務網路或系統等,造成過度負擔等引起障礙之行為
(4)於本服務上,使用違反信用卡公司以及提供付款服務企業與使用者間之契約的信用卡以及付款服務之行為
(5)無乘車意願卻進行多數預約之行為
(6)充當第三者之行為
(7)未經本公司同意,與本服務有關之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或者以其準備為目的之行為
(8)違反法令及公共秩序,或是造成其他使用者及第三者不利之行為
(9)不當進入或嘗試進入本服務網路或系統等之行為
(10)超出法律責任之不當要求的行為
(11)散布不實謠言、詭計或威脅,造成本公司信用損失或妨礙本公司業務之行為
(12)將本服務相關權利、義務或契約上之地位,對第三者進行讓渡、移轉、質押、設定擔保、其他處分之行為
(13)直接或間接引起及助長前述各項規定所述行為之行為
(14)經本公司判断可能符合前述各項內容之行為
(15)違反本規章之行為
(16)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使用者責任)
第20條 使用本服務時,使用者應以自己的責任,適當管理及保管兌換號碼,不得讓第三者使用,或是借貸、讓渡、買賣予第三者等。
2 因兌換號碼管理不周、使用錯誤、被第三者使用等所造成之損失及相關責任,使用者應自行負責,本公司一律不負任何責任。
3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對其他使用者或使用者以外之第三者造成損失時,應自行負責解決與對方間之糾紛,不得對本公司造成困擾。
4 使用者違反本規章規定,造成本公司的損失時,本公司得請求使用者對該損失負起賠償責任,該使用者不得拒絕。
(使用者資訊處理)
第21條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需提供本公司正確之使用者資訊。本公司將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所提供之資訊,登入於本公司資料庫內,予以保存。
2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將第6條之使用者資訊,以及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得到之使用者相關資訊(含本服務使用履歷資訊及伺服器通信履歷等),進行必要保護措施後,使用於以下目的:
(1)本服務為了提供、維持、保護、改善與申請本服務有關之受理、本人確認、費用付款等,以及提供本服務等時所需之緊急連絡
(2)本服務新設服務項目的追加,或是與本服務有關之資訊提供、洽詢等之處理
(3)處理與本服務有關之違反本公司規章的行為
(4)上述使用目的所附加之使用目的
(5)本服務使用動向統計分析、其他以無法辨識個人的形式所加工之本服務相關統計資料的制作
3 本公司對於第1項所登記之資訊,原則上除了有締結保密合約之協力企業外,不對外提供。但是,符合如下任一條款時得以公開。
(1)使用者同意公開使用者資訊時
(2)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時
(3)經法令要求公開時
(4)法院、檢察署、警察、律師協會,或是公家機關要求公開使用者資訊時
(5)為了保護第三者生命、身體及財産,經本公司判斷必須公開時
(6)國家機構、地方公共團體或其受託者,於執行法令規定事務時,必須予以協助,且經使用者同意會妨礙該事務執行時
(7)本公司作為本服務使用動向調査及分析所収集之統計資訊,以無法特定個人之方式公開時
4 本公司將使用者資訊處理之全部或部分委外處理時,於委託契約內明確記載使用者之資訊安全管理及應採取之必要措施,並對受託單位進行必要且適當之監督。
(使用者資訊之歐洲經濟區外轉移)
第22條 本公司可能將第6條之使用者資訊,以及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得到之使用者相關資訊(含本服務使用履歷資訊及伺服器通信履歷等)由歐洲經濟區(以下簡稱「EEA」)轉移到區域以外的國家處理。居住於EEA區域內的使用者同意,在沒有標準契約條款等保護措施下,將相關資料轉移到歐洲委員沒有充分執行個人資料保護的國家。
(使用規章變更)
第23條 本公司得未經事前通知逕行變更此使用規章,當變更内容以本公司判斷之適當方式通知使用者,或是使用者於本公司網站公告後使用本服務時,將視同該使用者已同意變更後之使用規章内容。
2 本公司對於因前項變更所引起之使用者的損失等,一律不負任何責任。
(聯絡及通知)
第24條 有關本服務之洽詢,以及其他使用者對本公司之聯絡或通知,或是本公司對使用者之聯絡或通知,以本公司所定方式進行。
(分離可能性)
第25條 本規章任何條款或部分條款,即使被消費者契約法及其他法令等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時,本規章剩餘之規定及部分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之規定的剩餘部分,則繼續擁有完全的效力。
(反社會勢力的排除)
第26條 使用者自己、自己的代理人或是仲介者目前必須非為暴力集團、暴力集團成員、脫離暴力集團成員未滿5年者、與暴力集團有關之成員、暴力集團關係企業、敲詐者等、標榜社會運動等的流氓、或有特殊智慧暴力集團等,以及其他類似者(以下將其稱為「反社會勢力」),也表達並不符合下列任一項,並且保證將來也不會符合。
(1)被斷定參與了反社會勢力
(2)被斷定為了圖謀自己或第三者的不正當利益,或為了造成第三者的損失,而非法使用反社會勢力
(3)被斷定參與了提供反社會勢力資金,或給予其方便等事宜
2 與前項之保證相反,當判定使用者、使用者的代理人或是仲介者是反社會勢力,或者符合上述任一項時,本公司得未經通知即拒絕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此外,因此對使用者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一概不予負責。
(準據法)
第27條 使用者及本公司間對於此使用規章及本服務所成立之契約,以及其效力、履行、解釋之相關準據法為日本國法。
(協議解決)
第28條 使用者與本公司間發生與本服務有關之問題時,使用者與本公司應秉持誠意,進行協議,對於協議無法解決之糾紛,同意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協議管轄法院。
(使用規章效力)
第29條 此使用規章自2022年4月25日起開始生效。